| 一、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
公司治理问题的提出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1932年,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现代公司和私人产权》一书,他们认为:由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已实现了分离,因此管理者的行为偏离股东利益的情况就可能会出现。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西方特别是英国有较多著名公司相继倒闭,学术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开始大量涌现。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财务造假被揭露并最终破产事件再次引发了学术界对公司治理问题的大量研究。
时至今日,学术界已基本形成了公司治理的概念。概括起来,公司治理的概念包含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狭义的公司治理(或称公司内部治理),是指公司股东对公司经理层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广义的公司治理(或称公司外部治理)则涉及到广泛的公司利害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雇员、政府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集团),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目标是使公司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相互补充,相互支持,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