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会员 注册
登陆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银行 | 保险 | 证券 | 基金 | 理财学院 | 社区 站内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2007年9月15日 星期六 13:47:30
文章正文 
 
规范基金行业
2008年08月27日 14:35:59 金融评测网

字体大小:   

  金融领域的“老鼠仓”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现行刑法却未对这一社会影响极坏的犯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条款,严厉追究金融从业人员“老鼠仓”行为的刑事责任。

  “老鼠仓”,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

  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008年4月揭露出来的一起基金“老鼠仓”案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据媒体报道,上投摩根基金公司和南方基金公司的基金从业人员唐某、王某因违法违规进行证券投资、谋取私利被查处。中国证监会对两人开出罚单并实行市场禁入。但因刑法没有针对相关行为的规定,难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鉴于此,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罚。

  根据这一条款,“老鼠仓”行为当事人可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目前我国基金业发展迅速,投入到资本市场的资金已经达到2万多亿。对“老鼠仓”行为作出明确惩罚规定,有利于规范基金业,有利于增强基民的信心,从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打印该文章】【加入讨论】【关闭窗口】
精彩推荐 
 
相关新闻 
 
同类新闻 
 
 
新手学堂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联系方式 | 诚聘英才 | 投稿信箱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通用网址:金融评测网  服务热线:010-62035991
Copyright@2006 - 2007,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07017360号